法院公告
当事人
付桂华,王帅,董建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帅、董建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付桂华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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