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超,刘经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鲁0784民初345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超、刘经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784民初34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景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