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邵林肖,熊国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4民初636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国伟:原告邵林肖与被告熊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熊国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邵林肖货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4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熊国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本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