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迎春,储洪艳,戚祥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省宁陕县城关镇广场路21号储洪艳:本院受理原告蔡迎春与被告储洪艳、戚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及利息(按本金20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付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于2022年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的鳌江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