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建国, 大连兴新鱼粉饲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5民初517号之二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兴新鱼粉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国与被告大连兴新鱼粉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5民初517号之二裁定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建国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