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廖志勇,盛健,盛焕祥,崔容澄,包叶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4民初391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盛焕祥、崔容澄、包叶君:本院受理的原告廖志勇与被告盛健、盛焕祥、崔容澄、包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盛健、盛焕祥、崔容澄、包叶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15000元。若被告盛健、盛焕祥、崔容澄、包叶君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对被告盛健、盛焕祥、崔容澄名下位于上海市银山路200弄4号501、5号502室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28400元,由被告盛健、盛焕祥、崔容澄、包叶君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盛焕祥、崔容澄、包叶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