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先碧,吴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26民初168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省团风县回龙山镇梅家墩村四组37号吴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先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6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先碧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先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吴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