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永嘉县瓯北街道哈登皮鞋厂,永嘉县瓯北街道哈登皮鞋加工厂,缪万成,吴玲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缪万成:本院受理永嘉县瓯北街道哈登皮鞋厂诉缪万成、吴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缪万成、吴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瓯北街道哈登皮鞋加工厂货款1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缪万成、吴玲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