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温兴格,丰竹公司,众恒公司, 新乡众恒纸业有限公司 ,上海丰竹纸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83民初216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丰竹纸制品有限公司(91310118057692060K,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庆路101-01号A):新乡众恒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恒公司)与温兴格、上海丰竹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相关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38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丰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众恒公司货款543743.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二、驳回众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7元,减半收取4618.5元,由丰竹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