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鹤丰皮革商行,刘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2民初344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飞(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鹤丰皮革商行诉被告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