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君泽,李应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26民初245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省郸城县双楼乡双楼村01248号李应有:本院受理原告陈君泽与被告李应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6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应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君泽挖掘机配件款18900元。案件受理费272元,由李应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