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碧合,王雪丽,刘超安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土门村2组七里沟口77号王雪丽:本院受理原告徐碧合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刘超安、王雪丽共同向平阳晨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7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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