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长贵,缪万成,吴玲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24民初327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缪万成、吴玲玲:原告彭长贵与被告缪万成、吴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缪万成、吴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长贵货款137872元,以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1478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7元,由被告缪万成、吴玲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