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章松有,李小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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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小华:本院受理原告章松有与被告李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3万元及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