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荣海,吴海英,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严荣海、吴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6209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严荣海、吴海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350.29元、分期手续费4288.48元,透支利息为5307.02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2350.2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9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若被告严荣海、吴海英未能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严荣海名下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桂EAP015、车架号LSGKE52H9HW293288)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