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从宁宁,方东敏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方东敏:本院受理的原告从宁宁与被告方东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挖土机租赁剩余款项45545元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公告和举证期满后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