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从宁宁,方东敏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东敏:本院受理的原告从宁宁与被告方东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挖土机租赁剩余款项45545元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公告和举证期满后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