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涛,张辉军, 湖南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民终269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辉军: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南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张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民终269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