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伟萍, 温州众银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24民初480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伟萍:原告温州众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4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判决书及裁定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顾伟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众银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被告顾伟萍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