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建伟,叶森, 永宏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森:原告永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5民初228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宏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0000元;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永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王建伟负担23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