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海萍,肖军, 永嘉县顶通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瓯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军: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永嘉县顶通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瓯北分公司与被告林海萍、肖军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须知、小额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13373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373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瓯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