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立园,谢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304民初665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勇:本院受理原告李立园与被告谢勇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66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车款6378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以6378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违约金为3673.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