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友全,董乃进,潘蓓蓓,第三人-韩周斌,代庆贺,逯丽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左辅路67-1号代庆贺:本院受理原告潘友全诉被告董乃进、潘蓓蓓及第三人韩周斌、代庆贺、逯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董乃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友全赔偿款702975.37元;二、限被告董乃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友全保全申请费2270元;三、驳回原告潘友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80元,由潘友全负担2775元,董乃进负担1000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