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步银,林峰,第三人-林娟娟, 上饶市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鑫投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326民初95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1983弄361号林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江东路19号2层2号上饶市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图路300号34幢01室富鑫投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1983弄361号林娟娟:原告徐步银与被告林峰、上饶市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公司)、富鑫投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公司)、第三人林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6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林峰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步银借款本金2526177.48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7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实际偿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824850元);二、被告上饶市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鑫投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应承担被告林峰对原告徐步银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步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312元,由林峰负担30000元,徐步银负担931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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