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仁妹,郑邑,郑都,郑阜,郑数,郑明建,潘爱芬,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18)浙0324民初5489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都、郑阜: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与被告陈仁妹、郑邑、郑都、郑阜、郑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人在国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外网告知书、诉讼风险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在郑明建遗产继承范围内对永嘉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4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由潘爱芬履行的债务在最高额3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一个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瓯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