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秀岩,王玉祥,肖国平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玉祥、肖国平:本院受理原告赵秀岩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赵秀岩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王玉祥、肖国平支付截至2021年8月13日的货款本息265615.22元,后续利息按借条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王玉祥、肖国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益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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