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秀岩,王玉祥,肖国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玉祥、肖国平:本院受理原告赵秀岩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赵秀岩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王玉祥、肖国平支付截至2021年8月13日的货款本息265615.22元,后续利息按借条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王玉祥、肖国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益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