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魏华生,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982民初2342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内容
魏华生: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魏华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魏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人民币25050元;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4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18元,被告魏华生负担42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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