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志安,贾荟荟,张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荟荟):本院受理原告严志安诉你与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严志安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令你与张锋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流动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你与张锋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丰港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