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大丰区港区小房渔药饲料经营部,孙广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982民初270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广辉:本院受理原告大丰区港区小房渔药饲料经营部与被告孙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广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大丰区港区小房渔药饲料经营部货款8455元,损失2500元,合计10955元;二、驳回原告大丰区港区小房渔药饲料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