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国华,何桂兰, 阜宁金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国华、何桂兰:本院受理原告阜宁金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17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