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颜红,陶未魏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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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陶未魏:本院受理原告颜红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颜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陶未魏履行2020年7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变更产权登记并向颜红交付房产;2.违约金5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由陶未魏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益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