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建,刘永生,刘红兵,刘迎春,张恩和,刘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永生、刘红兵、刘迎春: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诉你们与张恩和、刘洋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日下午3时20分在南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