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礼明,徐海梅,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礼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徐海梅(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