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勇,钱海军, 东台市安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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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勇、钱海军: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安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勇、钱海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刘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