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俊生,汪桂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982民初152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桂明:本院受理原告陈俊生与被告汪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桂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陈俊生货款80000元,同时承担此款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