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菊芬,郑如恒,虞大力,李波,顾凯, 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 ,盐城鑫汇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923民初142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沈菊芬、郑如恒、虞大力、顾凯:本院已受理原告盐城鑫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沈菊芬、郑如恒、虞大力、李波、顾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923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