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益佳,孙志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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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志军:本院受理原告张益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益佳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