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建康, 江苏傲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982民初1626号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傲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告朱建康与被告江苏傲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苏傲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朱建康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手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朱建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傲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