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秀英,臧亚清,臧剑,方明生,张进,第三人-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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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明生、张进、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秀英、臧亚清、臧剑与被告方明生、张进、第三人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