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煦,许文德,许涛,吴俊,张振华, 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内容
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许文德、许涛、吴俊、张振华:本院受理原告许煦诉被告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许文德、许涛、吴俊、张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家中长期无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代偿款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過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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