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俊平, 武汉市港泰商贸有限公司 ,扬州信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市港泰商贸有限公司、林俊平:原告扬州信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091050.6元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