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单荣玉,许涛, 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涛、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单荣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