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成军,汤益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084民初328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汤益庆:本院受理原告周成军诉被告汤益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084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汤益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成军货款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2070元,由被告汤益庆负担。】;(2021)苏1084民初32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汤益庆的银行帐户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汤益庆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