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伟文,吴宏鑫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宏鑫: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文与被告吴宏鑫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2号楼维扬经济开发区巡回法庭)维扬巡回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