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红梅, 扬州易鑫居装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扬州易鑫居装饰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你偿还原告装修款4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半(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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