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张亚、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