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扬州市杰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绵阳农科区欣胜水泥制管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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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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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扬州市杰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长江路235号,法定代表人:陈井龙):原告绵阳农科区欣胜水泥制管厂与扬州市杰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已收取的货款本金37000元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货款本金包含20000元定金,总金额为5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扬州市杰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联系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现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13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