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芳,蒋友明,刘世华, 高邮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世华、高邮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蒋友明:本院受理原告刘芳与被告高邮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蒋友明、刘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一直联系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8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质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