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远建, 江苏三工钢桥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惠军钢结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04民初203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扬州惠军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远建诉被告你公司、江苏三工钢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04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你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9日解除;被告你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0元、停工留薪工资327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2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9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91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30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你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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