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鑫源公司,嘉鑫公司,吴俊,许涛,许文德,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鑫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1084民初217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内容
高邮市鑫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鑫公司)、吴俊、许涛、许文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源公司、嘉鑫公司、吴俊、许涛、许文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084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鑫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二、被告嘉鑫公司、吴俊、许文德、许涛对被告鑫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鑫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嘉鑫公司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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