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林春,蒋冬莲,柏士岭,周志友,史根英,王修明,周芳, 扬州市江都区金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林春、蒋冬莲、柏士岭、周志友、史根英、王修明、周芳: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江都区金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